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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落实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:2022-05-23 20:31

一、客运代理费采取费率和定额相结合的计收方式。车站班线实载率低于40%(含40%)时,按40%的客运运费计收客运代理费;车站班线实载率高于40%时,按实际售票的客运运费计收客运代理费。
二、省内班车长途客运旅客站务费按省规定的标准执行,100公里以内的短途客运旅客站务费按一级站1.75元、二级站1.45元、三级站1.30元执行;省际班车旅客站务费可按对等原则,由企业自行确定,并在合同中约定。
三、承运人需要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,客运站可收取车辆停放费,但已收取客运代理费的车辆不再收取车辆停放费。车辆停放费标准为:小型客车10元/车·次,20元/车·天;中型客车15元/车·次,30元/车·天;大型客车20元/车·次,40元/车·天。停车时间不超过4小时按次计收,超过4小时按天计收。
四、客运站根据承运人的要求,提供车辆清洗、清洁服务,可收取车辆清洗费,车辆清洗费标准由客运站和承运人协商议定。
五、行包服务费
1、行包计费重量:行包以30千克为1件,不足30千克的按1件计算,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算。
2、行包受理服务费:客运站受理行包4元/件.
3、行包到达服务费:行包到达站收取3元/件(含装卸、保管搬运、通讯费)。
4、行包保管费: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当日起计算,超过2天收取行包保管费2元/件·天。
5、行包运价: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,超过规定免票重量[全票(包括伤残军人票)10千克、半票5千克] 的运价,每100千克千米按车型运价的1.5倍计算;人不随车同行的行包运价,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。
六、小件寄存费:小件物品以10千克为1件,客运站对旅客寄存的小件物品2元/件·天。